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章制度汇编手册
目录
一、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为了搞好安全预防工作,保障实验室的安全,顺利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2.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要列入实验中心和各实验室重要议事日程中,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和卫生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物品和产生振动、噪声、高温、高压等有关设备,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违反。
4.对按规定允许的小量存放和实验前临时领回的危险物品,要建立卡片、明确责任、妥善保管,每星期清点一次。超出规定的存量,必须在星期五下班前交回危险品仓库。
5.不得在实验室留宿、会客和随便领人参观。不准个人接治外单位的实验项目。凡属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带出实验室。实验结束,切断电源,关好水源,并锁好门窗。各实验室都要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对不符合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全体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对消防器材妥善保管,非火警不得动用。
6.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规定,重要研究项目的过程、数据不得泄露和发表。要严防丢失、泄密和盗窃机密的事件发生,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认真查处。
7.实验室严禁喧哗,不得随地吐痰或乱丢纸屑。实验课结束后班级学生组织打扫卫生,保持实验室整洁。每一位实验人员都要定期维护实验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与实验室周围环境卫生,保证实验室有良好的教学氛围。
8.实验室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的物品。
9.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污染、人身重大损伤或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系(部)、院报告。有关部门要对事故做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知情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严肃处理。
二、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规范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建设水平是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稳定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实验室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依据国家教委有关实验室管理条例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上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认真负责、讲求实效、团结协作,搞好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努力为教学和科研服务。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文明管理、严谨治学的作风,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工作,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和实验器材,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学生,经常对他们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操作及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应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并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各实验室实行坐班制,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否则按旷工缺勤论处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工作与进修的关系。提倡和鼓励业余进修,结合自己的专业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水平。中心将不定期举办各类业余培训班,或根据工作需要选送部分同志赴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实验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实验中心(室)主任岗位职责规范
(一)熟悉本学科的主要发展方向及有关实验理论、实验技术,有一定的实验室工作经验,具有领导和组织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及科学管理的能力。
(二)主持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教研室主任或学科负责人确定科学实验及科研试验项目;审定或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文件;制定每学期的教学实验及科研试验的工作计划和设备的采购计划。
(三)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实验中心的规章制度,拟定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四)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全体实验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五)负责组织实验人员的考核(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出勤、业务水平和完成任务情况等);负责安排实验人员的工作,审核其工作量,定期检查教学和科研试验的质量及进展情况;组织全体实验人员做好年终总结和评比工作;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不良现象,有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提请处分的权利。
(六)负责实验室各项经费的使用安排,抓好实验室设备的经济管理和质量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或修订收费标准,对投资效益承担一定责任。
(七)负责对外承接教学实验、分析测试、技术开发及协作生产等技术服务项目;协助主管部门审查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审核实验报告,保证实验质量,按期完成合同协议。
(八)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规范
一、实验员
1.熟悉本学科的基本实验理论和实验技能,经指导能完成有关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能协助教师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能编写一般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
2.掌握有关药品、器材的规格、性能,能够设计和制作简单的实验装置,能正确操作使用有关的仪器设备,熟悉其技术性能及操作要领,并能指导学生正确地进行实验操作。
3.承担一般仪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及保养工作,掌握一定的故障检查及修理技术,做好技术资料的积累和整理工作。
4.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熟悉实验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手续,完成所分担的辅助技术工作及有关的业务联系工作。
5.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记好工作日志,以备年终考核之用。
6.努力学习业务,在完成正常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加进修及业余学习,并应取得良好的成绩。
7.学好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一般的专业外文资料。
二、助理实验师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及实验技术,有一定的实验操作经验及实验设备的调整、维修能力,能够配合教师、工程师,从事有关的实验技术工作。
2.能够胜任实验教学工作或指导优秀生及课外实验小组活动,能编写实验教学文件,能进行实验内容更新及开出新实验的有关准备工作。
3.能够承担科研试验及技术测试项目,设计实验方案,熟练的使用仪器设备,并能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及撰写测试报告。
4.能承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定期质量检验,故障检查及排除,组织修理,整理和完善技术文件与使用记录等)。
5.能承担实验室部分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能进行部分实验装置的设计、改进、加工和调试工作。
6.积极参加院内外实验技术交流,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科研、科学管理以及技术改造方面的成果,,二年内应力争在实验技术、开设新实验、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科研测试等某一方面至少完成一项经过鉴定的实际成果或撰写一篇论文,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
7.积极完成本人承担的实验业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记好工作日志备考。
8.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具备一定的外语阅读能力(可结合实际工作翻译外文资料,如仪器书说明书或其他技术文件等)。
9.接受实验室管理的初级教育,掌握并认真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实验师
1.较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的组织与实施各项实验技术工作。
2.能胜任实验教学或指导优秀毕业生、研究生的实验工作,编写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教材及指导性文件。
3.能承担科研或承接技术测试项目,具有独立拟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编写实验大纲以及分析测试报告的能力。
4.能承担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如定期质量检验、故障排除、整理和完善技术文件等),并能承担精密、贵重或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与整理工作,有独立进行引进设备的技术消化、开发和编写使用指南的能力。
5.能负责某一方面的实验室建设或实验装置的研制、改进工作,并能开设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实验。
6.在维修与本人业务有关的仪器设备方面有一定专长,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和维修,做好统计和记录
7.积极参加院内外的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在实验教学、科研、科学管理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或经验,每两年应力争在国家核心或省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或有一项经过鉴定的成果。
8.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能比较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包括仪器有关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
9.通过实验中心统一组织的实验管理方面的业务学习且成绩合格。
四、高级实验师
1.系统、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熟悉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对本门业务的实验理论、实验技术或实验装备方面有研究成果,具有丰富的实验经验,能够组织指导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工作,研制高水平的实验装置。
2.承担实验教学工作,能开出较高水平的实验理论及测试技术课程,具有指导研究生进行专题实验及论文实验的能力。能编写具有相应水平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
3.能承担本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或具有一定难度的设计、研制项目,并能解决其中的技术难点,在开发新的技术措施上有贡献。
4.有较高的实验室管理能力,能胜任院级中心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能主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功能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能够面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验收、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判断,并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能够主持和指导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5.熟悉有关的信息、资料,能够对实验室建设和技术改造作出具体规划与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对已有的规划和论证提出科学的审核意见。
6.每两年能有一项经过鉴定的成果,或者开设一项有水平的提高型实验,在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与建设上能做出与其职务相应的贡献。
7.每两年应在国家核心或省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自己职称相应的技术论文,或者有一项科研课题申报立项。
第四章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或技术水平及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考核方法:对实验人员的考核应重在平时考查,以职责规范和完成工作量及其成效为依据,在每学期或学年年末进行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晋级、聘任、评优等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评定,作为任职资格及其业务能力考核的主要依据,并将结论存入档案。
三、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定办法
为了奖励在推动实验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发实验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促进实验技术进步和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高实验教学、实验管理和科研水平,依据实验中心《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特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
(一)奖励范围
1.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技术开发及新的分析测试方法的研制。
2.在实验教学或科研上被采用,并通过一年以上实践验证,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实验技术或先进实验装置。
3.在实验教学或科研上被采用,并通过一年以上实践验证,确有较高水平的新开设或改进的实验项目。
4.运用科学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包括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维修等),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5.有反映本项成果的科研论文和技术总结。
(二)奖励对象
凡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实验技术、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报。在相同条件下,应对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努力发挥现有条件开展技术革新,在提高投资效益方面做出贡献,且近两年工作量饱满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予以优先评定。
(三)奖励等级和标准
实验中心“实验技术成果奖”共设三等,具体标准是:
一等奖标准——实验技术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或接近国际水平,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标准——实验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有较大效益。
三等奖标准——实验技术成果主要技术达到国内现有同类技术成果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效益。
(四)评审程序和原则
1.凡申报奖励的实验技术成果,首先由集体或个人填写申报表,并附上完整的技术资料(含技术报告、图纸、论文、使用单位的意见等),由系(部)主任组织有关学科专家组审查签署意见,由实验中心批准。“实验技术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2.同一个实验技术项目只能获一次院级奖励,统一实验技术项目在获本奖后,若又获得其他院级奖励,则只能领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励。
3.实验技术成果,按科研成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4.申请本奖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则
1.凡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和测试的,必须事先提出教学、科研和测试计划,经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后按计划进行,否则不予安排。
2.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保持清洁卫生。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要立即报告实验室,以便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保卫处。
4.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
5.外单位到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须事先到实验中心办理手续。
6.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贵重金属等应有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和登记制度。
7.实验室的固有资产和低值易耗材料必须建立帐、卡并且做到帐与卡一致。仪器设备未经实验中心同意,不得随意转送其它单位或拆卸改装;若报废须经有关专家作出技术鉴定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处理。违者除追究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实验,不得迟到、早退。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
2.实验前要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原理、仪器设备、内容、注意事项等,能正确回答教师提问。
3.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不准将实验室的任何物品带出实验室。
4.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抛纸屑杂物。
5.实验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水源,由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器具、材料及实验记录后,经允许方可离开。
6.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肇事者要立即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态度按章处理。
六、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条例与管理规定
实验室是高等院校培养创新、合格人才的重要基地之一。学生在校期间,既要学到必要的理论知识,又要掌握投身于社会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而实际工作技能的获得,很重要的渠道是在实验室依靠实验教学的实践和增加动手机会而获得的。因此实验室的开放是搞好实验教学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充分利用实验室的资源,实验中心决定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实验室的空余时间向全院师生开放,学生可以利用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对自己尚未掌握或实验课上未完成的实验内容进一步操作。以及完成毕业论文等实验工作。
第二条积极配合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的各级课题,无论仪器设备,还是技术力量或人力资源,都要保障开放效果。
第三条研究生也是实验室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在保证本科实验教学基础上,充分利用实验室开放提高研究生的实验水平和创新能力。因此需要与研究生导师经常研讨相关问题。
第四条在保证本校教学科研需要的同时,实验室也要利用空余时间与兄弟院校、一线运动队、其他研究部门协作,共同进行或完成各级教学与研究课题,扩大提高实验中心的教学研究能力和知名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实验室开放管理,请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各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同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第五条开放内容:
1.进入实验室,可继续完成课上实验的内容。但需要向实验室管理教师提交申请,并认真填写实验记录。
2.可完成教师或学生的提高型、研究创新型实验(要有设计报告)。
3.可完成毕业论文实验(本科生、研究生)。需要填写实验申请表,经实验教师、指导教师、实验中心主任批准,缴纳仪器使用费(耗材自备),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收费标准另附)。
4.对兄弟院校、一线运动队、其他研究部门的开放,需要提前预约登纪,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用(作为耗材和仪器损耗费用以及实验教师加班费)由实验人员准备实验房间、实验仪器设备,并负责安全卫生工作。
5.可对外租借部分实验仪器设备,需要租借单位出据证明,缴纳保证金,由仪器设备管理者检查是否完好并登记,在借用者归还时复查注销。如有损坏,应有赔偿。
第六条开放时间:
1.微机实验室每周开放1-2个工作日。如教师或学生有特殊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写出申请,再确定具体时间。
2.运动人体科学所属各实验室每周开放2-3个工作日。如有教学或科研课题的需要,可根据各专业实验室酌情增加开放时间。
第七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参照以下规定:
1.本校内需要耗材的实验,可根据耗材的成本收取费用(录象带、光盘、试剂、实验动物等)。
2.本校教师或学生进入实验室完成论文或课题的可参照收费标准酌情执行。
3.外单位在实验室完成实验、进行科研、制作课件或影视资料的,需要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批准,按照实验中心收费标准向院财务处交纳实验费用后,方可安排(收费标准附后)。
附:收费标准
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收费标准
1、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仪器设备的价格,以及仪器的易损性能,在实验室使用每天每件仪器2-200元。
2、在实验室进行人体实验(如心肺机能等)的测试,则按照每人每次20-100元的收费标准。
3、外借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按在实验室使用标准的70%费用收取。
请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自觉遵守规定,以保证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和设施的完好。
七、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资条件之一,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均应制定专人负责;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能担任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实验工作人员和关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的教师、职工和学生,应及时表扬并酌情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应根据情节的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和处分,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实验室每年根据教学计划,试验大纲以及科研计划编制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实验中心审查、汇总、平衡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查批准。
第六条到市场采购仪器设备,要按照批准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第七条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严禁索贿受贿,违者按党纪国法处理。购货中供方付给的佣金或回扣,一律上交财务,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八条设备到校后,采购人员应及时填写入库单及卡片等项目,交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负责主持对仪器性能、质量进行全面验收。该仪器的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分管设备档案的人员和实验中心统管设备的人员,都应参加验收工作,以便了解情况和收集资料。
第九条验收小组必须事先阅读技术资料,准备好验收场所和必须的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第十条仪器设备开箱前要仔细检查和记录外部包装情况,开箱后,要仔细检查仪器表面有无异常现象(如损伤、锈蚀、受潮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认真进行设备及零配件数量的清点验收,然后按照合同或出厂指标逐项进行验收。要注意技术指标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必要时连续运转,严格试机。
第十一条供方有明确要求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开箱时要有供方人员在场。
第十二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和质量有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达港口、车站、机场之日起三个月)前二十天,书面报告实验中心,并与有关单位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三条验收结束后,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登记表并附以说明性能、指标合格的主要数据、表格、图片或图谱等。
第十四条有关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记录、运单、验收登记表等,有验收小组整理成册,交资产处归档。
第十五条上述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员填写固定资产表,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十七条对贵重仪器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并结合实验课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解决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在五万元以上,应建立技术档案,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便拆卸,确实需要拆改时必须按规定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要保持实验仪器设备的清洁,实验后应及时擦洗、校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要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使用仪器设备及试剂、原料等,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各种物资都必须建立账本,包括借用、损坏、亏损、报废等事项,分别按照我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的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及时收回。借出校外时,应由实验中心同意,资产处审批并登记备案,按规定收折旧费等。精密贵重仪器外借,由分管院长批准。借用期满收回时,要同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迅速分别向资产处、保卫处等单位报告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报废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所管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应经常盘点、定期清查,并建立必要的统计报告制度,院每年全面彻底清查一次,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上课使用仪器设备时,课前与课后,专业课教师与实验教师共同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签字认可。若发现损坏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原因不明时,由保管者负责。
八、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范围
1.凡单价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3.国家科委制定得23种仪器设备(见附表)。
4.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5.使用外汇进口的仪器设备及配件。
第二章技术管理
1.建立使用管理统计考核制度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即时报送有关数据。
2.配备相应层次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搞好交接工作。
3.实行专管专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面向外校和社会协作咨询、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4.成立验收小组对所进贵重仪器设备实行验收,人员由相关部门领导、实验中心主任、本学科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人员组成,写好验收报告存档。
5.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损环、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进口仪器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请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事宜。
6.专人负责管理。必须工作认真,责任感强,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够承担一般保养、维修、技术培训及开发应用等任务,人员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做好新接管人员培训和交接工作。
7.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原本存放在院档案室,副本由使用单位存用。
8.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维修,确保正常运转。
9.不得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各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加强完整可靠和使用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员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实验中心的一切设备器材,教职员工要率先为学生做出榜样,各有关职能和业务部门都要加强物资的管理,带头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物质管理制度,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和浪费。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和损失物质的性质、价值酌情赔偿。
第四条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责任事故的处理结论及书面材料,应送实验中心有关部门存档,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和敢于对一切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等不良行为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因操作者的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的;
3.尚未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而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教师指导错误或保管人员处置不当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因客观原因导致设备器材损失者,经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以不与赔偿:
1.由于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而引起的损伤,确属难于避免的;
2.由于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失修破损,而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伤的;
3.经过批准,初次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试验担任技术以及从事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然未能避免损坏的;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导致意外损伤的。
第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悉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以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并且主动如实汇报原因,认识态度较好的;
4.对经常需要清洗、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百元以内的。
第九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并记入档案,以便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但对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轻微的,可免于检讨。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工作严重失职、蓄意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检讨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价赔偿:
1.价值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照相机、录音机、电吹风、秒表、计算器、维修工具、量具等),要严格计价赔偿。
2.价格200元以上的设备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能够从新配上者),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2)局部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伤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3.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特殊情况可按查明的市价合理计算价格。
第十一条造成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凡属几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及其认识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适当的赔偿费。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按规章制度进行妥善处理。凡发生损失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或其他重大事故者,应保护好现场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及保卫部门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对某些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使用、管理等实际情况即时进行核实登记定期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赔偿处理数额的审批权限,要按照物质性质及损失价值分别由实验中心主任、系(部)、主任及实验中心主管单位分级负责审批。其具体分工范围是:总值200元以下者有实验中心主任提出意见报系主任审批;200以上者,经系(部)、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
凡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或发生其他重大损失事故者,一律报请院长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上述处理程序确定处理的赔偿事故,要一律将处理结果交实验中心备案。实验中心复审赔偿事故,若发现有出入,有权提出更正处理意见。各类赔偿费一律上交财务,并按原物经费归口的管理办法转账,以用于设备器材的维修及补充购置。
第十四条赔偿费由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视偿还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如果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核实证明,报请审批单位批准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五条赔偿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催缴,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经常督促检查赔偿情况,每学期要全面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仍无故拖延不交者,可采取行政措施从赔偿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经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赔偿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考察,若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者,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和书面申请,经实验中心主管部门或院长批准酌情减免其部分或全部待缴赔偿费。
十、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关于实验室维修与改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了适时搞好实验室的维修和改建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根据实验中心教学、科研工作总体发展规划需要新建实验室的,或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开设新实验项目需要改造原有实验室的,均须由本部门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条申请改建项目的单位,必须事先拟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成时间、负责人等),报院总务处基建办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实验室的正常修缮工作由实验中心与后勤处联系,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第五条为便于统筹安排施工计划和经费预算,各单位须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改建项目计划报送实验中心汇总上报。
第六条正常性的维修工作,有实验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验收工作。
十一、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关于租用实验室仪器的缴费规定
第一条随着科研事业的蓬勃发展,实验中心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担了大量横向的各类科研项目。为防止发生实验室仪器设备随意使用和严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和科研及妨碍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现象,确保科研和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在租用范围,若因教学需要而借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时,须经实验中心审核批准,否则一律按租用教学仪器设备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除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外,实验室内一切科研工作均在本办法之列。
第四条租用仪器设备必须履行租用手续,注明归还日期,预付租金,双方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情况并记录在案,归还时检查有无损坏等情况。
第五条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租金计算办法如下:
1.机电类
购置期限在20年以内的:设备原值×5%×天数/240
购置期限在20年以上的:设备原值×3%×天数/240
2.仪器仪表电子类
购置期限在10年以内的:设备原值×10%×天数/240
购置期限在10年以上的:设备原值×5%×天数/240
3.计算机类
购置期限在5年以内的:设备原值×20%×天数/240
购置期限在5年以上的:设备原值×10%×天数/240
第六条租用人承担仪器设备租用期间的使用维修和损坏维修费用。
第七条租用期间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者,由租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八条玻璃仪器和化学药品原则上不属于本规定范围,但因急需或暂时领取不到者,可按转账手续按原价支付转账支票。
第九条实验室于每月底汇总结算租金收入,报实验中心和上级部门,并按实验中心有关规定予以分配。
十二、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报废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报废设备的鉴定
1.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又不能维修改造的;
2.因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坏或自然损坏,不能修复使用的;
3.设备损坏,虽能维修,但无维修价值的;
4.设备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不能使用的;
5.超过使用年限,自然损耗,造成性能降低或主要部件损坏,已无维修价值的。
第二条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由使用部门到实验中心领取“报废设备申请表”,详细准确填写,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实验中心审核;
2.由实验中心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意见,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3.对一般仪器设备报废量大、总值超过5万元,须经院长批准;
4.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报废,须经院长批准,上报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5.报废的仪器设备一经院长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实验中心核减设备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及撤卡工作,并通知财务处消减固定资产总值;
6.凡经批准报废淘汰的设备,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中心统一解决,并进行财务处理。
十三、智能体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中心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做到物尽其用,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研究生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恢复原样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小动物和装、改使用的原件、零配件等均属材料范围;凡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于独立使用的原件、配件等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统称材料)的管理工作,应跟据工作的特点和材料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应适当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的目的。
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由仓库保管员根据批准意见进行汇总填写购物单,交采购员进行采购。对零星的或专用的材料经实验中心同意,各实验室可自行采购,到实验中心办理入库、领用、报销手续。
第四条所有购进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材料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对贵重稀有和进口材料,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所购进鲜活材料,验收后可免办入库手续。
第五条材料的领发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科学研究,自制设备和维修所需的材料,可以实行计领料;对贵重稀缺材料的领用要从严审批;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
第六条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材料,应统一调剂使用。库房对使用单位确无需要或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资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利用。
第七条实验中心对库存材料,每季度清点一次,每年清仓查库一次,清查的结果报送资产处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账本记录。